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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大原监察司法委主任郑东风受贿8161万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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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自贡市中院对四川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郑东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东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已追缴的受贿所得予以没收,剩余部分继续追缴。

经查,2008至2024年间,郑东风在担任四川省纪委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工程项目、人事安排、医疗采购等多个领域,共计收受财物约8161万元,部分款项截至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得。

法院审理认为,郑东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从严惩处。但考虑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未遂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故依法予以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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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于2026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方出示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郑东风本人当庭认罪悔罪并作了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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